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題 - 駿伯勞動關系網論壇 (http://www.syd-pc.com/bbs/index.asp) -- 企業文化 (http://www.syd-pc.com/bbs/list.asp?boardid=21) ---- 勞動者無法享受退休待遇, 可否主張未繳社保賠償金? (http://www.syd-pc.com/bbs/dispbbs.asp?boardid=21&id=40212) |
-- 作者:wmxhr0219 -- 發布時間:2023-3-16 13:27:31 -- 勞動者無法享受退休待遇, 可否主張未繳社保賠償金? 沈某某在A公司擔任總會計師,雙方于2005年5月1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4年11月27日,沈某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沈某 某在A公司工作期間,A公司一直未為沈某某繳納社會保險費。 2014年11月27日,沈某某年滿60周歲。A公司在沈某某年滿60周歲后向市社保中心提出為沈某某補繳2005年5月至2014年11月期間的社會 保險費。該中心受理后,經查沈某某從未建立過社保賬戶,且已年滿60周歲,無法辦理補繳。A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被法院駁回。 隨后,沈某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賠償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經濟損失,該會不予受理。沈某某不服,向法 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五)項規定:“勞動者以 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的 糾紛...... 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案原告于2005年5月1日與被告正式建立勞動關系,但被告并未及時為原告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現經社保經辦機構審查亦無法進行補 繳,導致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故其要求被告賠償由此產生的損失,依法有據,本院予以 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