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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ljhr2012
--  發布時間:2018-12-12 13:53:45
--  退休返聘人員的用工合同怎樣簽、社保怎么繳、個稅怎么算?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國民身體素質也改善了不少。體現在職場中,可以看到:已達退休年齡,甚至已經開始享受養老保險金待遇的“老職場人”,仍有機會和意愿繼續發揮“余熱”,堅持在工作崗位上。但對于這些退休返聘人員的社保及個稅問題,一直是財稅圈人士討論的重點話題之一。今日有閑,來聊聊這個話題。注意:本文說的退休返聘人員是指:已達退休年齡且已經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再就業人員。個人認為:說明這個話題,需要回答以下三個問題。

一、成立什么用工關系?

確定法律關系是解決合同簽訂、社保及個稅繳納的最根本性問題。所以,我們首先要弄明白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成立什么用工關系。

1、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終止。由此可知:返聘人員若已經退休且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就無法簽訂勞動合同。

2、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所以,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成立勞務關系,需要與其簽訂勞務合同。

二、是否需要繳納社保?

1、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不需繳納。《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因成立的勞務關系,已非用人單位職工,用人單位應不(客觀上也不能)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至于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也無繳納之必要或基礎。

2、醫療保險,根據情況來定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若退休返聘人員,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累計繳納醫療保險費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用人單位及返聘人員可為其繳納至國家規定年限止。

3、工傷保險,分情況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即:返聘退休人員,若用人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若未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部分地區社保系統不支持為其單獨繳納工傷保險。此時,建議:用人單位自行購買商業雇主責任險。

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嗎?

1、相關文件有三個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規定,對何為國稅函[2005]382號所稱的“退休人員再任職”,做了明確,即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則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4、綜合來看,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再任職”“退休人員”,必須滿足同時三個條件: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5、若是本文所說的“退休返聘人員”(已達退休年齡且已經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再就業人員),就不滿足上述條件一,因為簽訂的是勞務合同。

所以,返聘退休人員(已達退休年齡且已經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再就業人員),應按“勞務報酬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019年1月1日起,歸入“綜合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總結

1、用人單位返聘退休人員(已達退休年齡且已經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再就業人員),簽訂勞務合同、可只繳納工傷保險、按“勞務報酬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至于用人單位返聘已達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個人認為:和正常用工應無區別,即: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五險)、按“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