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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wxyhr302 -- 發布時間:2020-8-27 10:03:12 -- 依《民法典》的規定,常見幾種勞動者隱私權邊界說明
上述規定,明確了個人信息應予以保護的原則,但是在勞動合同訂立時,不可避免地出現用人單位需要收集、存儲等處理勞動者個人信息的情況。如何判斷用人單位有無侵害勞動者隱私權,如下,是在勞動合同履行中涉及個人隱私常見問題的說明:
一、哪些屬于勞動者的個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已經就個人信息的內涵進行了明確,即:“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并對其外延進行了列舉。當然,用人單位在對勞動者的個人信息進行收集時,一般不局限于《民法典》所列舉的形式,還包括學歷職稱、工作經歷、家庭信息等等。這些“識別特定自然人”的信息,都屬于勞動者的個人信息。
二、用人單位有權收集勞動者的哪些個人信息?
用人單位有權收集勞動者的個人信息,但該信息僅應是與勞動合同的履行相關的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劃定了信息收集的界限,即“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換言之,用人單位只能收集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的個人信息,與此無關的個人信息收集要求,勞動者可以予以拒絕。
三、病例資料是否屬于必須提供的信息?
此要看具體情形。病例資料屬于健康信息的一種,處于個人信息范疇。判定是否可以拒絕提供病例資料的關鍵,在于用人單位是基于何種理由要求勞動者提供。
當用人單位是基于以下理由要求勞動者提供病例資料時,可以認定是基于合理理由:勞動者有接觸粉塵等特殊行業從業史,有職業病風險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提供病例資料、體檢報告的;勞動者為食品生產經營的從業人員,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配合提供健康證明的;
勞動者請病假,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提供相應的病例資料證明患病情況的;勞動者疑似患新冠病毒等傳染病、可能在用人單位工作場所造成傳播的等等。簡而言之,當用人單位基于法律規定或正當合理的用工管理需要,要求勞動者提供病例資料時,可以認定病例資料屬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提供。
如果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收集信息的理由有疑慮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否則勞動者仍然可以拒絕提供。
四、勞動者訂立合同時提供虛假的個人信息,勞動合同必然無效?
這個也要看情形。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著用人單位因勞動者訂立合同時提供虛假的個人信息而主張勞動合同無效或的情形。然而,在很多情況下,勞動者即使提供了虛假信息,勞動合同也不會必然無效。
判斷勞動合同是否無效,關鍵在于虛假的個人信息是否足以影響用人單位決定是否錄用該勞動者。有些信息雖然用人單位非常在意,甚至作為是否錄用的條件,但即便勞動者提供了虛假的信息,也不屬于勞動合同無效,因為有些內容,法律上明確用人單位不得作為錄用的考量內容。
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第一批)》中,就對此作了相應的明確:本案中,“計算機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等情況與網絡公司招聘的網絡技術人員崗位職責、工作完成效果有密切關聯性,屬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趙某在應聘時故意提供虛假學歷證書、個人履歷,致使網絡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網絡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解除與趙某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故依法駁回趙某的仲裁請求。”
五、女職工的婚育證明是否屬于必須向用人單位如實告知的內容?
除非是配偶同一單位甚至上下級關系,會影響公平競爭及勞動合同的履行,否則員工無義務告知,即便是作虛假的說明,也不屬于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
特別是對于女職工,法律上更是作了明確的保護性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另外,根據《民法典》及《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也即只有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內容,才有如實說明的義務,既然婚育情況無如實說明的義務,則即便不如實說明也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
附:《民法典》與隱私權保護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條 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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