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題 - 駿伯勞動關系網論壇 (http://www.syd-pc.com/bbs/index.asp) -- 政策法規 (http://www.syd-pc.com/bbs/list.asp?boardid=4) ---- “正式工”與“合同工”混合管理引發勞資糾紛 (http://www.syd-pc.com/bbs/dispbbs.asp?boardid=4&id=394) |
-- 作者:zjxw -- 發布時間:2009-1-6 8:55:42 -- “正式工”與“合同工”混合管理引發勞資糾紛 “正式工”簽訂“臨時工”合同 資方解聘行為終審被判無效 在沒有買斷工齡的情況下,國企“正式工”與資方簽訂“臨時工”合同后,資方是否有權以合同期滿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呢?近日,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上述問題的勞資糾紛案件,法院最終判決資方恢復其與勞方的勞動關系。 1999年5月,嘉善百貨紡織品有限公司職工鄔某,經公司主管部門嘉善商業局、勞動部門嘉善勞動局及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嘉興分公司同意,調入嘉興分公司持股的嘉興市天地通信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工作。當年6月,鄔某與天地公司嘉善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在該公司營業廳開始工作,合同期限至當年年底。2000年年初,鄔某續簽合同,期限至2000年年底。其間,因天地公司嘉善分公司停止經營,鄔某由聯通公司嘉興分公司接收。 2000年6月,聯通公司嘉興分公司與鄔某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至2001年7月,并安排鄔某繼續在嘉興公司的下級單位——聯通公司嘉善分公司營業廳工作。 2001年7月至2006年間,鄔某應聯通公司嘉善分公司要求,先后與浙江雷博人力資源開發有限公司、嘉興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服務中心簽訂了多份為期均為一年的勞動合同。但是,鄔某始終接受嘉善分公司的管理,并一直在該公司工作至2006年年底。 2006年11月,聯通公司嘉興分公司向鄔某發出通知,稱鄔某的勞動合同將于年底屆滿,公司將與其終止勞動合同。 鄔某收到通知后不服,于當年12月向嘉善縣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要求聯通公司嘉興分公司繼續安排工作。12月底,嘉善縣勞動仲裁委員會以嘉興分公司與鄔某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駁回鄔某的仲裁請求。鄔某不服仲裁,于2007年1月將聯通公司嘉善分公司告到嘉善縣人民法院,要求恢復工作。案件審理中,嘉善法院查明1999年6月鄔某從嘉善百貨紡織品有限公司調出時,沒有參加工齡買斷,也沒有獲得經濟補償。 嘉善法院審理后認為,鄔某與雷博公司、勞保中心所簽合同系嘉善分公司利用資方強勢地位強迫勞方鄔某所簽,目的是減輕資方的責任和義務,屬于規避法律的行為。因此,嘉善分公司的解聘行為損害了鄔某的利益,有悖于法律法規關于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原則和精神,屬于無效行為。 嘉善法院一審判決嘉善分公司恢復鄔某的勞動關系后,該公司提起上訴。嘉興中院審理后,以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為由,終審維持一審判決。 當事人說 原告:違法解聘理應撤銷 被告:合同到期有權解聘 鄔某訴稱,其本系原國有企業嘉善百貨紡織品有限公司職工,1999年5月因工作需要,通過正常手續調入聯通公司嘉興分公司持股并主管的嘉興市天地通信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營業廳工作。天地公司停止經營后,業務、人員全部由聯通公司嘉興分公司接收。其間,應嘉善分公司的要求,鄔某與雷博公司、勞保中心簽訂多份合同,但其始終在嘉善分公司營業廳工作。 同時,鄔某稱自己調動工作時,并沒有參加國有企業改制后的工齡買斷行為,也沒有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另外,鄔某稱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系嘉善分公司的上級單位——嘉興分公司所發,代表嘉善分公司的意志,故其起訴嘉善分公司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因此,鄔某請求法院判決恢復其與嘉善分公司的勞動關系。 嘉善分公司則辯稱本案屬于勞務派遣引起的勞動糾紛,鄔某實系嘉興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服務中心派遣至該公司工作,與該公司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同時,嘉善分公司稱本案所涉“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實際是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不再續簽的提前告知書,是嘉興分公司代嘉興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服務中心所發。因嘉善分公司隸屬于嘉興分公司,其勞務用工均由嘉興分公司統一管理,所以嘉興分公司代替嘉興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服務中心向鄔某發出了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另外,嘉善分公司稱鄔某申請勞動仲裁時的請求是“撤銷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并繼續為其安排合適工作”,而在法院的訴訟請求則是“恢復正常工作”,兩者系兩個獨立的勞動爭議事項。在鄔某的訴訟請求未經勞動仲裁的情況下,其直接提起訴訟的行為違反了法定程序。 為此,嘉善分公司請求法院駁回鄔某的訴訟請求。 連線法官 勞方自降身份有隱情 資方規避法律應擔責 終審宣判后,本案主審法官、嘉興中院審判員劉坤對判決理由予以了解答。 劉坤認為,本案爭議焦點主要有兩個,一是鄔某與嘉善分公司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二是鄔某與雷博公司及勞保中心所簽合同是否系出于嘉善分公司的安排和要求。 案情顯示,鄔某作為原嘉善百貨紡織品有限公司的合同制職工,通過正常手續而調入嘉興市天地通信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有關材料顯示,此次調動不僅征得了調出單位——原嘉善百貨紡織品有限公司和其主管部門嘉善縣商業局的同意,也獲得了調入單位——天地公司嘉善分公司和嘉善縣勞動局的批準同意,而且聯通公司嘉善分公司的前身——聯通公司嘉興分公司嘉善辦事處作為天地公司嘉善分公司的主管部門也在工作調動表上蓋章確認“同意調入”。案件審理中,嘉善縣商業局出具證明,證實鄔某在整個調動過程中,沒有變換過個人的工作身份,也未享受過買斷工齡的補貼,其工齡實屬連續有效。 天地公司嘉善分公司停止經營后,鄔某被聯通公司嘉興分公司接受,安排在聯通公司嘉善分公司營業廳工作。其間,鄔某先后與雷博公司、勞保中心簽訂勞動合同。案件審理中,鄔某稱上述簽約行為出于聯通公司嘉善分公司的安排和要求,聯通公司嘉善分公司則予以否認。 針對上述爭議,劉坤告訴記者,合議庭經過評議后最終認同了鄔某的解釋,理由是鄔某與雷博公司、勞保中心簽約的前后一直在嘉善分公司工作,享受正常工資和各項基本社會保險,因此沒有必要與他人簽約而仍在嘉善分公司工作。況且,鄔某與雷博公司和勞保中心所簽合同的性質屬于勞務派遣合同,實質上已將鄔某的合同制身份轉變成了勞務派遣身份,鄔某所受保護程度明顯降低,因此若非嘉善分公司主動要求或作出經濟補償,鄔某不可能接受這一明顯不利的合同。 為此,合議庭認定鄔某與雷博公司、勞保中心所簽合同應系嘉善分公司利用資方強勢地位強迫勞方鄔某所簽,目的是減輕資方的責任和義務,屬于規避法律的行為。 最終,合議庭認定嘉善分公司多年來雖然一直沒有與鄔某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但實際上鄔某一直在該公司工作并領取相應工資,享受相應福利,因此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為此,法院認為嘉善分公司在未按規定對鄔某的全部工齡作出補償的情況下,僅以鄔某系派遣工為由而終止勞動關系,損害了鄔某的合法利益,有悖于我國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原則和精神,其理應恢復與鄔某的勞動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