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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wmxhr0219 -- 發布時間:2022-10-20 9:20:17 -- 試用期1年合法! 兩審都認定《勞動合同法》不適用本案! 2020年8月16日,唐波虎至秋香中學工作,擔任高中語文教師一職。雙方簽有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2020年8月16日至2021年6月30日,其中試用期期限為2020年8月16日至2021年6月30日,試用期內工資為5500元/月。唐波虎在入職秋香中學前未從事過教師工作。 2021年1月28日,唐波虎向秋香中學遞交了離職申請,于2021年2月18日辦理了退工手續。 唐波虎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秋香中學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的工資差額7193.10元、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87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幼兒園、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成人初等中等高等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包括少年宮、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等)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第十條規定“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必須有一年的試用期”。本案秋香中學屬全日制民辦普通中學,唐波虎在秋香中學處任職教師工作,且屬初次任教,秋香中學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給予唐波虎1年試用期的行為,符合上述規定,故對唐波虎主張的違法約定試用期的工資差額及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均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秋香中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唐波虎2021年2月工資1655.17元、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第一學期獎金30000元。 二審法院作出(2022)蘇XX民終2770號民事判決。二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三條規定,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第十條進一步規定,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必須有一年的試用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