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題 - 駿伯勞動關系網論壇 (http://www.syd-pc.com/bbs/index.asp) -- 人才租賃 (http://www.syd-pc.com/bbs/list.asp?boardid=6) ---- 因員工本人原因調動,工作年限是否合并計算? (http://www.syd-pc.com/bbs/dispbbs.asp?boardid=6&id=39080) |
-- 作者:ljhr2012 -- 發布時間:2021-6-7 13:53:14 -- 因員工本人原因調動,工作年限是否合并計算? 因員工本人原因調動,工作年限是否合并計算? 案 情 沈某原是一家勞務派遣公司員工,2015年被派遣到一家物業公司從事駕駛員工作。2017年,該物業公司發布駕駛員招聘公告,沈某積極應聘。經過考核,該物業公司錄用沈某并要與他簽訂勞動合同。于是,沈某就向勞務派遣公司辭職,并正式入職該物業公司。 今年,該物業公司因解散注銷,要與所有員工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經濟補償年限時,沈某提出,他的工作崗位沒有發生過變化,此前作為勞務派遣工的工作年限也應該計算為本單位工作年限。公司則認為,他的工作年限僅能從正式與物業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之時起算。 那么,誰的說法對呢?
分 析 法律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其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本案中,沈某雖然一直在物業公司同一崗位工作,但是分別是以勞務派遣公司員工和物業公司員工的身份進行工作的。勞務派遣公司與物業公司分屬不同單位,二者之間并無合并或人員調動關系,因此員工在兩家公司工作期間的工作年限自然不能計算在一起。 而且,沈某是在應聘物業公司成功后,以辭職的方式與勞務派遣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也就意味著他不具有從勞務派遣公司獲得經濟補償的條件。同時,沈某辭職應聘的行為,也說明其轉換用人單位是出于自身原因,不是出于“非本人原因”。 因此,按照法律規定,物業公司只需計算沈某作為物業公司員工期間的年限。 依 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遞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EndFrag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