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哦!
根據《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帝十五條 帝十六條:
失業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按照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失業前用人公司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者不滿一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過勞動合同發》帝四十四條帝一項、帝四項、帝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過勞動合同發》帝三十九條、帝四十條、帝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過勞動合同發》帝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公司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公司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過勞動合同發》帝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發律、發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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