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高校應屆畢業生們找工作的沖刺期。本期小課堂就來說叨說叨試用期和實習期的區別。
試用期是指這樣一個期限,在這個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同時,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也進行考核。它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可以說是一種雙向選擇。很多朋友覺得試用和實習是一回事,其實不是,它們的差別還挺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當事人的身份不同。處于試用期內的只能是勞動者,處于實習期的是在校學生。
第二,權利義務關系不同。試用期內,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并且要一起履行繳納社保費用的義務。這里的無過錯責任是指如果勞動者犯錯,無論單位是否涉及在內,單位都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實習期內,單位對實習的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也不用履行最低工資標準這一要求。
第三,當事人的目的不同。試用期主要體現的是用人單位補充人力資源的目的,而實習期體現的是學生提高自身素質。所以二者有很大差別。
那么試用期到底多長時間合適呢?要由單位說了算嗎?還真不是辣么回事兒。有職粉反映,自己試用期已經過了大半年,卻被告知還要再試用3個月。實際上,這個用人單位是已經違反了試用期相關規定的。
按規定,勞動合同不滿3個月的不能設試用期;勞動合同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1年以上不滿3年,試用期不能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而且同一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