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中的舉證責任,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但與爭議有關的證據(jù)屬于用人單位掌握并保管的,單位應當提供,拒不提供的,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基本案情
管某于2016年10月24日進入某公司從事押運員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2017年1月,管某在工作時受工傷后被定為九級傷殘。管某要求某公司賠償工傷待遇75610元,并主張停工留薪期工資為4200元/月。某公司對管某停工留薪期工資提出異議,但拒絕提供管某的工資發(fā)放及出勤考勤記錄等證據(jù)。勞動仲裁委和法院審查后認為,用人單位應當對工資支付承擔舉證責任,單位拒絕提供或者在規(guī)定時間不能提供的,按照勞動者主張的工資金額并結合其他證據(jù)作出認定,故認定管某停工留薪期工資為每月4200元。
典型意義
一些單位出于不愿擔責等原因,不配合辦案機關查清事實,不愿如實提交所保管的證據(jù)。根據(jù)《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一條“用人單位對工資支付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絕提供或者在規(guī)定時間內不能提供有關工資支付憑證等證據(jù)材料的,可以按照勞動者提供的工資數(shù)額及其他有關證據(jù)直接作出認定”之規(guī)定,辦案機關可采納勞動者的主張,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