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1日,王小苗入職某培訓學校,從事會計崗位。
公司制定的《員工手冊》第7.6條規定:
“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者視為半天曠工,3小時以上者視為一天曠工,主管級別雙倍受罰。一年內累計三天曠工者將給予書面嚴重警告處罰,情節嚴重者予以開除處理。”
2017年2月19日,王小苗簽收了《員工手冊》。
2018年1月4日,公司做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載明:
“違紀事實:2017年11月期間,王小苗多次出現上下班打卡,打卡后外出不在崗的情形,經統計僅2017年11月,王小苗累計曠工天數達11天。
2017年12月5日,公司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談話并向其送達了《最終書面警告》一份。
2017年12月6日,王小苗拒不改正,仍然曠工。
王小苗無視公司制度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經公司研究決定,現對王小苗做出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一審判決
“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者視為半天曠工,3個小時以上者視為一天曠工”的規定不合理,即使認定構成曠工,也只能認定為30分鐘或幾個小時
一、關于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是否合法的問題
即使認定其構成曠工,也只能認定為30分鐘或幾個小時,而不能直接擴大認定曠工半天或曠工一天,這種擴大看待勞動者違紀情節的行為,明顯擴大了勞動者的違紀結果,加重了勞動者的違紀責任。
公司與王小苗解除勞動關系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應屬違法解除。
二、關于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向王小苗支付賠償金。
現王小苗主張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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