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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拖欠28個月的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金,數額為12056.10元,并應當賠償的滯納金525.00元損失給本人,時間為2008年11月至2011年3月(共28個月)。如用人單位不賠償滯納金,本人可否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要求賠償,請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