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某物流公司與瞿某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瞿某因重大過失或故意違反合同約定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要求瞿某支付違約金、賠償公司實際損失。
2021年6月30日,物流公司安排瞿某前往上海為某公司送貨,瞿某因自身疏忽大意等原因將貨物送錯地址。該貨物在出口報關后被追回,產生費用25841.87元。某公司從物流公司的運輸款中扣除該筆費用。
物流公司根據《勞動合同》約定要求瞿某賠償因送錯貨物造成的直接損失25841.87元。該爭議經勞動仲裁,雙方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勞動者因自身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規章制度規定要求勞動者給予適當賠償。
本案中,瞿某對該起送錯貨物事件存在重大過失,是損失產生的原因之一,瞿某也認可其工作中存在失職。考慮瞿某過錯程度、物流公司管理不到位等因素,法院酌情按照物流公司直接損失的20%,判決瞿某賠償物流公司損失516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