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wmxhr0219 發(fā)表于:2023-4-17 9:11:32
1、員工曠工半年,公司以此為由“終止”合同
2017年3月,孫某以強直性脊柱炎為由向公司請假28天,公司批準了。4月份,孫某再次請病假10天,公司批準。
假后孫某再未請假,也未上班。HR多次催促孫某返崗,要求孫某收到返崗?fù)ㄖ螅?日內(nèi)辦理請假手續(xù),否則按曠工處理。
于是孫某再次曠工,半個月后,公司征求工會意見并給孫某郵寄了《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表示孫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曠工,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2、“曠工”不屬于法定的終止勞動合同情形
這個案件經(jīng)歷了勞動仲裁、法院一審和二審,最終的結(jié)論是:
公司以曠工為由與孫某終止勞動關(guān)系,但是“曠工”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終止勞動合同情形”,所以公司應(yīng)繼續(xù)履行與孫某的勞動合同。
那么,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有哪些呢?
主要是因為客觀的情況,比如員工退休、勞動合同到期、員工死亡或失蹤、公司破產(chǎn)等原因;而勞動合同“解除”則是雙方或者一方提出的主觀要求,比如,員工辭職、公司解雇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前述的法定的終止條件之外,企業(yè)不能和員工約定其它的終止條件。約定了也會被認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