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wmxhr0219 發(fā)表于:2023-5-12 11:10:47
2005年至2018年11月期間,胡某在廣西多家石業(yè)公司從事鉆工工作,并在此期間一直接觸粉塵。
胡某從2018年12月6日開始入職S采石場出從事鉆工工作。
2019年11月15日,S采石場組織職工進行職業(yè)健康檢查,檢查出胡某疑塵肺病。
2020年7月16日賓陽縣人社局認定胡某患職業(yè)病為工傷。后雙方就職業(yè)病工傷傷殘待遇賠償未協(xié)商一致,胡某提起仲裁申請。
仲裁裁決后,雙方均不服,遂訴至法院。
S采石場主張,胡某在S采石場處工作的實際工作時間才四十來天,按照對塵肺病形成參與度來說,S采石場起到的作用僅占一小部分。
用人單位依法對新入職從事接觸職業(yè)病危害的職工進行上崗前職業(yè)健康檢查、不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yè)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yè)病危害的作業(yè),既是對勞動者的保護,亦是對用人單位的約束和保護,可以有效避免該用人單位對其職工在入職前已經形成的職業(yè)病承擔賠償責任。
S采石場未依法對胡某進行上崗前職業(yè)健康檢查,即安排胡某從事接觸粉塵的鉆工工作;胡某于2019年11月15日檢查出疑患塵肺病,后被認定為工傷。
而S石場未依法為胡某繳納工傷保險費,導致胡某未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此,S采石場既未盡健康檢查義務,又未盡社會保險費繳納義務,應當對胡某應享受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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