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
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
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
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
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
工傷的其他情形。
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
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
到傷害的;
(三)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用人單位食
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治療,并經縣級以上
衛生防疫部門]驗證的;
(四)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為疫區的地方工作
而感染疫病的;
(五)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
得殘疾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