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
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
參加工傷保險所在地市、縣(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
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
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職工
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
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
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所在地市、
縣(區)社會保險行政部廣]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未參加
工傷保險的,向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所在地市、縣(區)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之前發生的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
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