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面對說走就走、不辭而別的員工,可以扣當月工資嗎?
針對這種情況,可以要求賠償,但不一定是1個月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除了個人所得稅、社會福利、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等。
也就是說,除了正常扣除的費用,只有勞動者給用人單位帶來損失的時候,用人單位才能扣除,且扣除量上也有限制。
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導致企業遭受損失的情況。例如:
勞動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而徑自離開工作崗位,使得短期內企業無法補充人員,或者導致公司的重要項目可能因勞動者的不辭而別而無法完成,造成外部的商業違約風險,間接給公司造成損失。
注意:很多企業會在規章制度里面規定,未滿一個月辭職就扣除當月工資,其實這是個無效條款。
而對于不辭而別的員工,公司雖說不能扣其工資,但可以暫時扣發,直到員工回來辦理離職為止,不辦離職可以一直不發。
2、員工離職后違反競業限制
員工在離職后,因為違反相關約定導致企業損失。例如: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泄漏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從而導致企業利潤下滑產生經濟損失。
3、離職方式不同結局也不一樣
員工提出離職并要求立即離開,這種情況分兩種看:單位同意、單位不同意。
員工提出離職并表示要立即離開,如果單位覺得員工離職不會給公司帶來損失,那走就走吧,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種種原因,單位不批,員工還是不辭而別,第二天就不來上班了那員工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有些懂法又會用法的員工,會采取被迫離職的方法,那用人單位就要小心了,查一下被迫離職中的情況你中槍幾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