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吳某入職某公司,后共計簽訂過五次固定期限合同,最后一期合同到期時間為2022年7月19日。
2022年6月,吳某與公司人事部工作人員聊天,提出:“我超過十年了,現在應該是無固定期合同了,還要再簽嗎?”人事回復:“現在新系統切換,系統里沒有無固定期限這個選項,我要先問問呢,因為其他老項目也是3年一簽。”
2022年7月12日,公司提出合同終止后不與吳某續簽,并支付不續簽補償金。
吳某認為公司是違法解除,申請仲裁并上訴。
問:你認為,本案中法院會支持誰的訴求?
本案中,吳某先與公司簽訂五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吳某已經具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因此在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時,是否續簽以及續簽固定期限或是無固定期限合同的選擇權均在吳某一方。 在吳某對是否續簽享有選擇權的情況下,公司單方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終止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規,其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違法。最終判決公司支付吳某違法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