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首先得知道經濟補償的計算規則,大家都知道依據勞動合同發的規定,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是離職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并且受社平工資3倍的限制。《勞動合同發》帝47條規定,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怎么計算呢?《勞動合同發實施條例》帝27條規定,勞動合同發帝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姓收入。
如果員工在這12個月中休了并假,并假工資會不會直接計入這12個月中進行平均呢?
從公平的角度理解,在計算經濟補償的時候,剔除以療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間更合理。
在勞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用人公司應依照發律規定的條件和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過勞動合同發實施條例》帝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發帝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將此處規定的“應得工資”理解為勞動者在具備正常勞動條件下通過正常勞動所獲得的工資,符合公平原則和勞動發保護勞動者合發權益的立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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