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4日,成昆之子向人社具申請工傷認定,2019年8月27日,人社具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帝十四條帝(六)項之規定,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予以認定為工傷。
公司不服,向發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
一審判決:成昆從公司提前下班,回家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屬工傷
二審判決:“上下班”強調的重點是“途中”,時間因素原則上不應受到提前或推遲的影響
“上下班”是用于限定“途中”的目的和原因,所強調的重點是“途中”。只要職工是為了開始或結束工作而往返于公司和住處即可,時間因素原則上不應受到提前或推遲的影響,適當的早于或遲于規定的上下班時間,都屬于合理時間的范疇。
公司并不否認交通事故發生在成昆下班回家的路途中,所持異議的是成昆因早退而不應認定工傷。成昆是否構成早退,不因此改變“下班途中”的基本屬姓,亦不影響成昆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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