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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員失業登記辦事指南
(窗口辦理)
一、受理條件(范圍)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愿望,現處于失業狀態,失業前在本市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流動人員,自失業之日起180日內。
流動人員在本市已辦理暫住登記。
二、需要提供的資料
流動人員進行失業登記時,須由本人親自辦理,如實填寫《廣州市失業登記表》、并提供如下資料:
(一)《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
(二)本人身份證、暫住證、計生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與用人單位(雇主)解除勞動關系的,憑原單位(雇主)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四)從事個體經營、開辦私營企業或民辦非企業的停業人員,憑工商行政部門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停業證明。
三、辦理時限
(一)即時辦理。
(二)新領《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四、收費標準
不收費。
五、辦理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二)《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三)《廣東省流動人員勞動就業管理條例》
(四)《廣東省勞動保障廳關于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的試行辦法》
(五)《廣州市勞動用工備案和就業失業登記辦法》
六、領件須知
請持受理回執到原受理窗口領取如下辦理結果:已填妥有關項目的《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
七、受理部門
(一)暫住地所在區(縣級市)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
(二)暫住地所在街(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