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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死亡后,其近親屬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待遇,而用人單位一般以其與死亡勞動者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予以抗辯。
對于勞動者死亡后,其近親屬是否有權請求確認死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裁判思路:
一種思路認為,死者近親屬請求確認的事項屬于身份權的范疇,該權利與自然人的身份不可分離,相應的請求權只能由權利人行使,勞動者死亡后,其近親屬不能單獨請求確認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但可以在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待遇時,同時提出該項請求。
第二種裁判思路是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兼具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屬性,自由擇業權、休息休假權等權利專屬于勞動者的身份權利,只能由勞動者享有和行使,而勞動者依法享有的獲得勞動報酬權、福利權等財產權利,可以與勞動者的特定身份相分離,而由死亡勞動者的近親屬享有和行使。
勞動者死亡后,其近親屬請求確認與用人單位的關系雖然是與勞動者的特定身份密切相關,但其近親屬請求確認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訴訟目的是為主張工傷保險待遇等財產權利作準備,并非獨立行使專屬于勞動者的權利。
目前第二種裁判思路是司法實務中的主流做法。
筆者認為,勞動者不論何種原因死亡,不意味著其享有的民事權利隨之消滅,特別是勞動者因職業損害死亡,其是否能夠依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待遇,均需要以死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既有勞動關系為前提和基礎,況且社會保險待遇中不僅包括死亡勞動者應享有的權益,也包括死者近親屬依法應享有的權益。
多數情況下,死亡勞動者的近親屬請求確認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訴訟目的在于取得勞動者的工傷保險待遇,并非保護死者生前享有的勞動權利,由于法院沒有直接認定勞動者死亡是否構成工傷的權利,而認定工傷往往以勞動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因而死者近親屬有權請求確認死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