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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有了醫保,看病負擔大大減輕;有了養老保險,退休后可領取養老金;有了工傷保險,發生工傷有保障……
然而,在實際工作中,一些職工會遇到企業以各種理由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導致職工權益受損。
張某的家屬就因一份自愿放棄社保的聲明遇到了麻煩。
案 情
張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司機,雙方簽訂有期限自2017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3日止的勞動合同。2017年4月8日,張某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2017年4月13日,公司為張某補辦了相關社會保險轉入手續,并為他補繳了社會保險費。
2017年5月26日,經審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張某之死應當視同工傷。
2017年8月6日,張某家屬帶著工傷決定書,向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申領工傷待遇。可是,該中心告知其不符合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喪葬補助金領取條件。
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的說法是否正確呢?
分 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三條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新發生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職工,在參加工傷保險后新發生的費用。
其中,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按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一)因工受傷的,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工傷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生活護理費、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以及參保后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符合條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