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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繳社保將列入黑名單!哪些情況下可以不給員工繳社保?

  2018年10月16日,人社部官網發布《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什么是失信黑名單

  征求意見稿中明確“黑名單”是指違反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各類參保及待遇領取人員嚴重失信記錄信息。

  人社部擬要求有以下六種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縣級及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其列入社保“黑名單”:

  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參加、申報社會保險和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

  非法獲取、出售或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的;

  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或相關規定且拒不整改的;

  負有償還義務的用人單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償還社會保險基金已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人社部要求,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社保“黑名單”信息納入當地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由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據《備忘錄》規定,在政府采購、交通出行、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用人單位注意了: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能將面臨懲處,最高5年內將在政府采購、交通出行、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多個方面被限制。

  可以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嗎

  如果企業符合下列這3種情況,是可以不給員工繳納社保的。

  正享受養老待遇的返聘員工,不用為其繳納社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因此,企業若有聘用已退休人員,是不用為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返聘員工繳納社保。

  非獨立勞動的兼職人員,不用為其繳納社保

  非獨立勞務的兼職人員是指:在不脫離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利用業余時間從事第二職業;為第三方提供體力或腦力勞動支出。

  兼職人員本身有自己的工作,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均有工作單位辦理,和兼職公司無關,因此無需繳納社保。

  簽訂實習協議的實習生,不用為其繳納社保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實習是在校生學習知識和實踐教學的內容,目的不是獲取報酬而在于獲得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所以用人單位有在校實習生的,是不需要為其繳納社保。

  2019年1月1日起,社保費徹底交由稅局全面征收,所以企業用工對象、用工方式的改變將成為合法合規地降低社保成本的重要途徑之一。

  附征求意見稿全文

  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

  “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推進社會保險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切實維護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運行,根據《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35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關于對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企事業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黑名單”是指違反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各類參保及待遇領取人員嚴重失信記錄信息。

  第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管理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用人單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各類參保及待遇領取人員社會保險信用記錄,負責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以下簡稱社保“黑名單”)公示、列入和移出信息上報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社保“黑名單”實行“誰列入、誰管理、誰負責”,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客觀真實、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縣級及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應將其列入社保“黑名單”:

  (一)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

  (二)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參加、申報社會保險和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的;

  (四)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或相關規定且拒不整改的;

  (五)負有償還義務的用人單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償還社會保險基金已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將相關失信信息及時交由本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名單公示和數據上報等操作。

  第六條:經辦機構在開具“第五條”相關文書時,應告知失信主體被列入社保“黑名單”風險提示內容,并于5個工作日內將符合適用情形的失信主體列入社保“黑名單”,同時記錄和生成以下信息:單位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責任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列入事由、列入時間、整改要求、整改期限、經辦機構名稱、聯系方式等。

  第七條:經辦機構負責在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網站對社保“黑名單”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社保“黑名單”信息上報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社保中心)。社保中心負責匯總和比對同一失信主體跨地區、跨期別、跨險種的社保“黑名單”信息,并將相關數據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用管理系統上傳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八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社保“黑名單”信息納入當地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由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據《備忘錄》規定,在政府采購、交通出行、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九條:社保“黑名單”實行動態管理,納入聯合懲戒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失信主體首次被列入社保“黑名單”的,期限為1年;相關失信主體未改正失信行為或者列入期間再次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期滿不予移出并自動續期2年;已移出社保“黑名單”的失信主體再次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的,列入社保“黑名單”期限為2年。

  第十條:建立失信行為限期整改制度。因發生第五條(一)、(四)和(五)項規定情形被納入社保“黑名單”的失信主體,經辦機構可結合實際情況以適當方式督促失信主體在3個月內整改。整改到位后,失信主體可提請經辦機構確認,經辦機構應在確認后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社保“黑名單”;整改不到位的,經辦機構應啟動警示性約談程序。

  第十一條:經辦機構應對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不到位的失信主體主要負責人進行一次警示性約談。約談記錄(包括拒絕約談或不配合約談等情形)記入失信主體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信用承諾制度,鼓勵和引導失信主體按照規定格式作出書面信用承諾。內容包括:依法誠信經營的具體要求、自愿接受社會監督、違背承諾自愿接受聯合懲戒等。信用承諾書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開,記入相關主體信用記錄,并作為信用修復的重要條件。

  第十三條:因發生第五條(一)、(四)和(五)項規定情形被納入社保“黑名單”的失信主體,在聯合懲戒有效期限內,可通過主動履行義務、提供公開書面信用承諾、出具第三方信用報告以及相關證據材料,向經辦機構申請發起信用修復程序,減少失信損失,消除不利影響。經辦機構核實無誤后應在20個工作日后將其移出社保“黑名單”。

  第十四條:在公示期內被列入社保“黑名單”的失信主體有異議的,可以向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訴并提交證明材料。經辦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應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訴人;予以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訴人。通過核實發現列入社保“黑名單”有誤的,經辦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社保“黑名單”。

  第十五條:列入社保“黑名單”的失信主體改正失信行為且在列入期間未再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的,由經辦機構于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社保“黑名單”。

  第十六條:經辦機構決定將失信主體移出社保“黑名單”的,應當通過部門門戶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所在地區的政府網站等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社保“黑名單”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各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8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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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18-10-19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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