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職證明應該包括的內容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2、離職證明不能寫的內容
根據《就業促進法》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因此,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不應當記載對勞動者不利的事項,比如未完成項目就離職、違法違紀、被公司開除,和領導打架……
3、HR不給員工開離職證明,可以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后,為了讓HR更直觀的了解離職證明怎么寫,小編為大家附上離職證明基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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